1、
廣東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務對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公司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2、廣東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3、廣東保安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4、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5、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6、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7、廣東保安公司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8、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